“叉车违章搭乘其他人员”案-以案说法-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叉车违章搭乘其他人员”案
某化工企业厂区内,监察支队执法检查时发现,厂内叉车违章搭乘其他人员,当即予以制止。
叉车是一种常见的特种车辆,驾驶室只设一个座位,搭载其他人员时由于空间狭小势必影响驾驶操作,且有的叉车没有车门,行驶过程中容易发生误操作或人员跌落,造成事故。今年5月,江都某企业一特种车辆(装载机)在出厂加油的途中违章搭乘其他人员,司机误操作,导致车辆翻到马路下,搭乘人员被事故车辆压住,当场死亡,司机被卡在驾驶仓内,等急救人员到场将其送到医院时,因抢救无效死亡。
叉车违章搭乘其他人员违反了《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它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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