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不佩戴安全帽”案
某企业液氯车间时,作业现场两台行车正在起吊装卸钢瓶,行车下方10多名作业人员都没有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作为一种头部劳动防护用品,能有效减轻重物对头部的冲击,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在吊装作业时如果钢瓶晃动幅度较大或行车发生故障,很容易导致起重伤害事故。1989年某公司年度大修时,起重班长在吊装现场指挥起吊重物时,不戴安全帽进入吊钩底下,由于起吊工具缺陷,滑车弹簧失灵,滑车从吊钩上滑落下来,砸中他头部,不幸死亡。
我国《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吊装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吊装现场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帽是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行为。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的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