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案-以案说法-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某化工企业厂区内,扬州市安全监察支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未依法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监察人员下发了《责令改正指令书》。
电焊工因为缺乏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无证电焊给生产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我市2005年至2006年在汶河南路上的相继发生3起商场、饭店重大火灾,起火原因都是因为装修过程中电焊工操作不慎引起的。事后发现,这些电焊工都没有资格证书。
2007年4月30日,广州禅城区一陶瓷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当天上午,施工人员对脱硫塔进行现场检修,在发现脱硫塔存在漏点时,施工人员孙某、王某不听指挥,违规采用电焊补漏的方式,由于烧焊时产生的热气通过漏气点传进塔内,引燃塔内煤气而发生爆炸,导致孙某、王某2人当场死亡,另外1名现场工人受重伤。
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同时依据第82条的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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