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案
【案情】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在一家从事机械生产、加工的企业进行监察执法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多家承租单位。公司虽然与这些承租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是对这些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过问,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时,查出了若干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
【争议】
该公司有没有义务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的义务?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没有这方面的义务,主要依据在于,公司与这些单位已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依照合同规定,这些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该就由其自己负责,与出包(租)方无关;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应该负有安全生产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责任,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如果没有,若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评析】
在当前的一些生产、加工性企业中,有很多业务是由外包单位或承租单位完成的,这本是优化人力资源、减少企业成本的好事,但是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出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之间安全管理工作衔接并不到位,容易出现一些管理上的空档,留下安全隐患,甚至诱发生产事故的发生。例如2007年在南通就发生了一起事故,该市某有限公司9月3日发生一起人员高空坠落死亡事件,在事故调查时发现,这是由于该公司与死亡人员所在的外包公司以及起重机械所属的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上衔接不到位,三方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在事故处理时分别追究了这三个公司的相应责任。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在出包、出租时一定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同时对违反这条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该单位下发了此项《责令改正指令书》正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执行的。(扬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