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投入使用”案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相对于普通设备,特种设备更具有生产和使用上的危险性。
前不久,市安监支队对一家生产企业进行监察时就发现,该单位使用中的氮气储罐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就投入使用,执法人员针对这种违规行为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单位限期改正。
由于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擅自投入使用引发事故的案例不在少数。1999年8月5日13时35分,诸城化肥6万吨尿素工程的合成车间6MD压缩段发生剧烈爆炸,当场死亡3人,重伤1人(8小时后死亡),部分设备被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7万元,其他经济损462万元,间接损失无法统计。事故原因查明:两劣质阀门成为罪魁祸首,一个是J41F-16DN300截止阀,阀体厚薄不匀,且壁厚不够,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另一个是二段出口止回阀(型号H44W-10DN300),该阀门也是一只不合格产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制造质量不合格,无产品合格证及其他质量证明材料。而该设备未经专业机构的检测、检验,故未能发现上述问题,最终酿成事故。
针对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对之进行规范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部门界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这表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
但是,笔者认为:作为负有综合监管职能的安监部门同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还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从法律位阶和效力来看,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高。根据这两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自行处理。市安监支队正是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置的。(扬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