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200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图文)
关于印发《扬州市2008年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开展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扬安字﹝2008﹞8号)的部署,现将《扬州市2008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扬州市2008年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开展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结合上级工作部署和我市实际,特制定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突出重点,依法整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依法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新设立企业严把安全准入关,对现有企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度,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全年全市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3人,坚决杜绝重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㈠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积极推进搬迁入园工作。
1.继续严格执行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各项政策,在2007年整治的基础上,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又整改无望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2.对已经关闭和当地政府列入2008年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坚决关闭到位,并及时办理许可证的注销或吊销手续,全面落实关闭目标。
3.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对仍位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的企业及与周边安全距离不足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落实搬迁计划,限时实施搬迁。在专项整治中予以保留的位于化工集中区外的化工企业,不得改变种类、扩大规模。
㈡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
4.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并认真执行。
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措施,并实现按期整改。
5.开展硝化、氟化、氯化、重氮化、加氢等高危工艺的企业情况调查,开展高危工艺加装自动控制系统专项行动。
㈢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6.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严格试生产备案,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健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档案。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跟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7.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证的换证审查。
严格执行换证条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上报。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危化品生产企业领证后的安全监管,对危化品生产企业实施动态监管。
8.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继续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登记工作的工作目标。
督促企业维护好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方便、快捷和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
㈣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9.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健全“一企一档”。认真落实省局的《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全面、规范的监督检查,做到履职到位。
对全市监督检查人员,特别是委托乡镇的检查人员组织一次培训,提高规范检查水平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0.建立专家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全市化工专家库,一是企业自查要有专家进行检查,二是安监部门组织督查要聘请专家。借助专家的力量强化安全监管,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的效果。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指导。
11.加强重点部位和重点领域监督检查。
加强和规范加油(气)站的安全管理,开展加油(气)站安全专项检查,引导企业应用阻隔防爆和道路运输监控等适用安全技术,提高本质安全度。
对硝化、氯化、氟化、过氧化、重氮化、高压加氢等危险工艺推进和落实安全自控措施的情况进行督查。
加强对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等重点危化品从业单位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对安评机构贯彻国家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等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后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
㈤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标准化管理。
12.全面推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定活动。督促并指导企业按《扬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星级单位考核评比办法》完善安全条件,实现安全达标,经组织考核后,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评定星级并授牌。
13.积极推动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争取有企业取得国家安全管理标准化二级或一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
14.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持证率达100%。
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认真落实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经常性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活动,增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自觉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㈥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管。
15.规范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重大危险源实施“一源一档”管理,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做到全部备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监控措施。监督检查有记录。创造条件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㈦强化基础工作建设。
16.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基础台帐。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台帐。健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案一档”工作。
17.加强信息报送和统计报表报送工作。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切实做到统计数据准确、全面、客观。
18.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组织联合执法,加强工作协调,进一步提升政府职能部门的整体合力,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加强领导、强化协调、整体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㈠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认真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牵头工作,定期组织工作督查、按季向市安委会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搞好年度工作总结,迎接市安委会组织的专项整治年度工作考核。
㈡各地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按季向市安监局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措施,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㈢各地安监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与同级发改、经贸、环保、规划、质监、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实现资源共享。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