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扬州市文件-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并按及时准确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
三、本局负责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
1、部省属驻扬单位、市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的事故;
2、全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者重伤6至9人的事故;
3、由省安监局委托组织调查处理的其它事故。
四、按发生事故单位的行业分类或局领导指定,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综合安全监管处、工矿商贸安全监管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负责具体组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一般程序及基本要求
1、相关职能处室接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并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在核清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及主要原因情况下,及时通知法规信息处。同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或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2、由法规信息处填写“事故快报”,经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字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事故快报”自事故发生时24小时内报出。
3、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组织牵头,安监、监察、公安、工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1人死亡事故由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2人死亡事故由分管局长任调查组组长。
4、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调查取证。调查时统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文书。
5、事故调查组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的基础上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⑶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⑷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⑸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
⑹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由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6、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职能处室应及时下达《行政处罚意见意见告知书》(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事故责任单位一份),并告知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调查处理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方面的不同意见,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7、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及时报局领导,并拟定《事故处理决定》文件,1人死亡事故由分管局长签批,2人死亡事故由局长签批。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职能处室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其中,罚款额达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需事先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8、职能处室负责督促事故责任单位按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缴纳罚款,及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收集相关见证资料。
9、事故处理决定事项全部落实后,由职能处室填写《结案审批表》(一式两份,职能处室自存一份,一份转法规信息处),逐一填明对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经济处罚结果。并由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分管局长或局长签署审批意见。
10、职能处室将事故调查处理的全部案件材料收集齐全后,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
六、严肃事故调查处理纪律。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场,不得单独与事故责任单位接触;不得作事故处理意见表态。对要求事故责任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应一次性列出书面清单,特殊情况下,可补充一次,杜绝随意性。在对事故未作处理决定前,不得向事故责任单位泄露事故处理意见。
七、本管理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如有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并及时进行修订。
八、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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