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许可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令,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二、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申报材料
申请乙种经营许可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电子版由安全评价机构代办);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从业单位经营执照或名称核准件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申请——受理——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发证。不发证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五、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法定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核发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不收费。
附件: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核发申办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