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权目录-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目录
 
许可
事项
许可依据
办理
时限
许可
主体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号令,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号主席令,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号令,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0号主席令,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总局第8号令,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令,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理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三章 “经营安全”。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批发经营许可”。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审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98号公告)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3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06]5号)
经审核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证书
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8796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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